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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T 34012-2017“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

Thu Nov 16 11:51:22 C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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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r cleaner for ventilation system


GB/T 34012-2017
发布日期:2017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18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建筑大学、重庆大学、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曼瑞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通恒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松下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兰舍空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电精科技有限公司、科德宝·宝翎无纺布(苏州)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风神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宝源净化有限公司、远大洁净空气科技有限公司、贺氏(苏州)特殊材料有限公司、宁波东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江森自控楼宇设备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安徽宾肯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恒通绿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环都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德州艾荷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胜洁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宇洁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艾普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爱迪士(上海)室内空气技术有限公司、爱优特空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泽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路宾、孙峙峰、徐昭炜、冯昕、张寅平、李景广、吕锡芳、高岩、丁勇、谢小保、张良焊、曹国庆、李剑东、张彦国、王志勇、孟冲、石莹、陈巍、张建强、倪棕、章佳荣、朱伟、宋昆华、张晓俊、刘煜、潘展华、丁欢庆、杨云涛、胡杰、肖轶群、邵安春、陈玲、祁飞、王飞、齐政新、孟东晖、刘东方、张勇、杨全辉、王宝柱、孔盛、钟喜生、史洪涛、骆千莎、杨浩、张国庆、刘新海、宋波。

以下规范内容由合洁科技电子净化工程www.hetongsd.com/进行整理编辑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通风和空调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706.1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45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T 13306 标牌
    GB/T 13554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T 14295 空气过滤器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1087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GB 21551.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JG 846 粉尘浓度测量仪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 air cleaner for ventilation system
    对通风系统空气中的空气污染物具有一定去除能力的装置。
3.2
    空气污染物 air pollutants
    空气中对人体或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物质。包括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污染物。
3.3
    可吸入颗粒物(粒径小于或等于10μm) inhalable particulate matter(PM10)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
3.4
    细颗粒物(粒径小于或等于2.5μm) fine particulate matter(PM2.5)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
3.5
    额定风量 rated air flow
    在规定状态下,空气净化装置单位时间内设计处理的风量。
3.6
    净化效率 cleaning efficiency
    空气净化装置在额定风量下,对空气污染物的一次通过去除能力。即空气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中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中污染物浓度之比。
3.7
    初阻力 initial resistance
    初始状态下,无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在额定风量下运行时,空气净化装置的静压损失。
3.8
    终阻力 final resistance
    在额定风量下,空气净化装置由于捕集标准人工尘而使其阻力上升并达到的规定值。表征阻隔式无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性能的指标。
3.9
    容尘量 dust holding capacity
    在额定风量下,空气净化装置达到终阻力时所捕集的标准人工尘总质量。表征阻隔式无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性能的指标。
3.10
    额定功率 rated power
    初始状态下,空气净化装置在额定风量、风压下工作时的输入功率。
3.11
    净化能效 cleaning energy efficiency
    有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在额定风量、风压下工作时,洁净通风量与额定功率之比。
    注:洁净通风量为额定风量与净化效率的乘积。

4 分类与标记

4.1 分类
4.1.1 按作用对象分类
    空气净化装置按作用对象分类,可分为颗粒物型、气态污染物型和微生物型,代号分别为KL、QT、WS。
4.1.2 按净化效率分类
4.1.2.1 按空气净化装置对颗粒物的净化效率分类,可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A级最高。
4.1.2.2 按空气净化装置对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率分类,可分为A级、B级和C级,A级最高。
4.1.2.3 按空气净化装置对微生物的净化效率分类,可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A级最高。
4.1.3 按有无风机分类
    空气净化装置按有无自带风机分类,可分为无动力型和有动力型,代号分别为WD和YD。
4.2 标记
    空气净化装置的标记方式如下:

    示例1:
    净化效率A级,额定风量为1500m3/h的无动力型颗粒物型空气净化装置,其标记为:TKJ(KLA)1500WD。
    示例2:
    净化效率B级,额定风量为1000m3/h的有动力型气态污染物型空气净化装置,其标记为:TKJ(QTB)1000YD。
    示例3:
    颗粒物净化效率A级,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B级,微生物净化效率C级,额定风量1500m3/h的无动力型复合型空气净化装置,其标记为:TKJ(KLA/QTB/WSC)1500WD。

5 一般要求

5.1 基本规定
5.1.1 空气净化装置单相额定电压不应大于250V,三相额定电压不应大于480V,额定频率应为50Hz。
5.1.2 空气净化装置应设置断电保护措施,保证在打开装置进行维修或维护时,其内部装置能够断电。
5.1.3 空气净化装置防触电保护应符合GB 4706.1的有关规定。
5.1.4 空气净化装置环保及防火性能应符合所应用环境的要求。
5.2 材料
    空气净化装置中采用的滤料、粘结剂、密封胶、密封垫、防护网和边框等材料应符合GB/T 14295和GB/T 13554的有关规定。
5.3 结构
5.3.1 框架或支撑体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应能承受安装、运行和维修时所需重量和压力。
5.3.2 框架与装置模块之间、模块与模块之间应密封。
5.3.3 空气净化装置的可清洁、可更换部件应拆装方便。

6 要求

6.1 外观
6.1.1 空气净化装置表面应光洁平整,无划痕、锈斑、压痕和损伤。
6.1.2 喷涂层应均匀,无流痕、气泡和剥落现象。
6.1.3 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滤料、分隔物、防护网等部件不应变形,密封垫不应松脱。
6.1.4 框架、支撑体等材料不应凹凸、扭曲或破损,外形应完好。
6.1.5 说明功能的文字和图形符号标志应正确、清晰、端正、牢固。
6.1.6 装置外壳应标明电气安全警示及电气端子接线图。
6.2 净化效率
    初始状态下,空气净化装置额定风量时对空气污染物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5%。

表1 空气净化装置额定风量下各种空气污染物的净化效率 %


6.3 阻力
    对于无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其额定风量下的初阻力实测值不应大于标称值的110%。
6.4 风量
    对于有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在额定机外静压下,风量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5%。
6.5 机外静压
    对于有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在额定风量下,机外静压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6.6 额定功率
    对于标称值不大于30W的空气净化装置,实测值不应大于标称值的120%;对于标称值大于30W的空气净化装置,实测值不应大于标称值的110%。
6.7 净化能效
    有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净化能效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6.8 噪声
    空气净化装置机外噪声实测值不应大于标称值。
6.9 容尘量
    若空气净化装置有容尘量指标,应给出积尘量与阻力关系曲线,且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6.10 臭氧浓度增加量
    当空气净化装置在工作状态下产生臭氧时,应给出额定风量下的臭氧浓度增加量,且应符合GB 21551.3的有关规定。臭氧浓度增加量实测值不应高于标称值。
6.11 紫外线泄漏量
    当空气净化装置含有紫外线灯管时,距装置边框周围30cm处的紫外线泄漏量不应大于5μW/cm2。紫外线泄漏量实测值不应高于标称值。
6.12 电气安全
6.12.1 绝缘电阻:冷态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MΩ。
6.12.2 电气强度:应无击穿。
6.12.3 泄漏电流:装置外露金属部分和电源线间的泄漏电流值应符合GB 4706.1的有关规定。
6.12.4 接地电阻:装置在明显位置应有接地标识,接地端子和接地触点不应连接到中性接线端子。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电阻值不应大于0.1Ω。
6.13 清洁
    可清洁的空气净化装置,其清洁方法应简单可行,且应给出清洁后净化效率及阻力。经清洁后,净化效率不应低于标称值的85%,阻力不应高于标称值的1.5倍。

7 试验方法

7.1 外观
    应用目测法检查。
7.2 净化效率
7.2.1 PM2.5净化效率
    空气净化装置的PM2.5净化效率应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空气净化装置在工程现场的PM2.5实际净化效率宜参照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PM10净化效率宜参照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2.2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应按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2.3 微生物净化效率
    微生物净化效率应按附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3 阻力
    阻力应按GB/T 1429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4 风量
    风量应按GB/T 2108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5 机外静压
    机外静压应按GB/T 2108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6 额定功率
    额定功率应按GB/T 2108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7 净化能效
    净化能效应按式(1)计算:

 

    式中:
        η——净化能效,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瓦,[m3/(h·W)];
        E——净化效率,应按7.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Q——风量,应按7.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W——额定功率,应按7.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8 噪声
    噪声应按GB/T 2108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9 容尘量
    容尘量应按GB/T 1429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10 臭氧浓度增加量
    臭氧浓度增加量应按附录F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11 紫外线泄漏量
    紫外线泄漏量应按附录F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12 电气安全
7.12.1 绝缘电阻
    在常温、常湿条件下,用500V的绝缘电阻计测量空气净化装置带电部分和非带电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冷态)。
7.12.2 电气强度
    电气强度应按GB 4706.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12.3 泄漏电流
    泄漏电流应按GB 4706.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12.4 接地电阻
    接地电阻应按GB 4706.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13 清洁
    当可清洁的空气净化装置阻力或净化效率达到设定值(或生产厂家给出的清洁条件)时,按生产厂家给出的清洁方法进行清洁,清洁后应按7.2和7.3规定的方法进行复检。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空气净化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抽样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出厂检验
8.2.1 空气净化装置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2.2 出厂检验应按表2的规定逐项进行。

表2 检验项目表


8.3 抽样检验
8.3.1 空气净化装置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方法应符合GB/T 2828.1的规定。
8.3.2 抽样检验应按表2的规定逐项进行。
8.4 型式检验
8.4.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产品时;
    b) 产品结构、制造工艺或材料等有重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4.2 型式检验抽样方法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进行型式检验,抽样方法应符合GB/T 2828.1的规定。
8.4.3 型式检验应按表2规定逐项进行。
8.5 判定原则
    任意一项不合格,则为不合格产品,否则为合格产品。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每台装置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应符合GB/T 13306和GB 4706.45的有关规定,并应至少标有下列内容:
    a) 生产厂家名称、商标或标志;
    b) 产品名称、标记和型号;
    c) 基本性能参数(外形尺寸、额定风量、额定功率、噪声、臭氧浓度增加量、净化效率、额定电压等);
    d) 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
9.2 包装
9.2.1 空气净化装置应按GB/T 191和GB/T 1019的有关规定进行包装。
9.2.2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9.2.3 产品合格证内容应至少包括:
    a) 产品名称和型号;
    b) 产品出厂编号;
    c) 检验结论;
    d) 检验员签字或印章;
    e) 检验日期。
9.2.4 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内容应至少包括:
    a) 产品名称和型号;
    b) 工作原理;
    c) 执行标准;
    d) 主要技术参数;
    e) 附件目录;
    f) 安装说明和要求;
    g) 使用说明、维修和保养注意事项。
9.3 运输
    空气净化装置在运输过程中不应碰撞、挤压、抛扔和受到强烈的振动以及雨淋、受潮和曝晒。
9.4 贮存
    空气净化装置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无腐蚀性及爆炸性气体的库房内,并应有防止产品磕碰的措施。气态污染物型空气净化装置,应密封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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